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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附件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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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军用列车、行包专列、回送空客车车底除有特殊通知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
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4.“繁忙干线”:系指京哈(含京秦)、京沪、京广、京九(含广深)、陇海、浙赣(含沪杭)线。
“干线”:系指滨洲、滨北、齐北、绥佳、牡佳、滨绥、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包、丰沙、京通、京承、京原、大秦、石太、石德、北同蒲、南同蒲、侯月、集二、胶济、蓝烟、兖石、兖菏、新菏、阜淮、淮南、宁芜、皖赣、杭甬、宣杭、鹰厦、外福、锦承、新焦、太焦、焦柳、孟宝、宝成、武九、湘黔、湘桂、黎湛、南昆、黔桂、阳安、汉丹、襄渝、成渝、川黔、贵昆、成昆、宝中、包兰、干武、兰青、兰新、南疆线。
“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多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行车事故时,按高等级线路列算。
全路大范围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相应调整线路等级分类。
5.“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6.“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车辆在段管线或站管线上进行给油、给煤、给水、补砂、清扫、检查等而调移的作业。
7.“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时履行铁路运输职务或服务的现场人员,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救援人员)的伤亡。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发生变化,亦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
8.“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以事故现场实际的开通时间为准。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转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
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装接触网时,按实际中断行车时间,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如接触网没有送电,改由蒸汽、内燃机车牵引运行时,不扣除90分钟。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
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0.“安全成绩”:系指铁路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天数;铁路分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天数。
11.“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平方米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
12.“列车发生爆炸”:系指由于爆炸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
13.“客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发生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未满2小时而中途摘车时,列一般事故。
14.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与其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5.一次造成两项以上事故时,按最严重的算一件。设备每发生故障一次,不论影响几列列车只算一件。
16.“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49、279、287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亦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7.“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算(按《技规》265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8.“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路外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越出警冲标;(4)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列算。如果每段都发生问题,每段都算险性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算一个进路,发生险性事故,算一件。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算险性事故。
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列险性事故。未刮上、碰上或轧上而造成列车停车时,列一般事故A16项。
1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和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按本项论。
2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列险性事故。
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列一般事故B6项或B7项。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均列险性事故。
2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其他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走时,按产生的后果认定。
22.“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系指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列车中的机车、车辆及动车,由始发站开出后,在运行、中途站停留发生或发现即算。
23.“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
“路料”:系指钢轨、轨枕、道口铺面板等。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弯轨器、撞轨器、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
24.“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出段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断轴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生或发现断轴即算。
“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
2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2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行车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
责任的划分: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货检站责任;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
27.“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28.“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时;(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时。
29.“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日期、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故。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的划分: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未发车,责任是车站。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任是车站。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30.“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即算。
31.“列车分离”:包括车钩缓冲装置的破损。
断钩责任的划分:新痕(司机违反操纵的有关规定)为机务;旧痕或过限为车辆(机车煤水车车钩为机务);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为制造单位。
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按本项论。
2号车钩确属强度不够,发生破损分离时,不列行车事故。
32.“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方法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而耽误列车。
33.“机车故障耽误列车”:系指机车出段(包括折返段)后,因故障(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而耽误列车。
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列车到站停车时间起至修复通知车站时间止,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但每一机车交路区段只准一次。因机车故障在机务段、折返段(点)所在地更换机车,不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故障,不列事故。
34.“车辆故障耽误列车”:客运列车在中途站(包括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论是否耽误列车,均算责任单位事故。下列情况不列事故:(1)列车在规定进行列检作业的车站,处理车辆故障、燃轴;(2)在车站上处理软管故障或调车作业拉断软管;(3)因车辆故障在没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超过图定的停站时间。
同一车辆在区间或车站连续发生燃轴时,只算一件。如经过列检人员处理后或列检人员未作处理而编入另一列车,该车再发生燃轴,则另算一件。一个列车在同一区间或车站有两辆以上发生燃轴或其他故障时,按其中最严重的算一件。另一辆在另一区间或车站又发生燃轴或其他故障时,则另算一件。
责任的划分: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内发生的故障或放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造成事故时,定列检责任;在定检期限内(包括允许延长日期),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材质不良和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以外而造成的事故,列定检责任。
经列检到达检查或通过检查后发出的车辆,运行在70Km以内发生的滑动轴承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超过70Km列定检责任。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经过翻车机卸车未经检修补油的车辆),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定检责任。
提前施行轴检的车辆,其保证期限相应延长到厂、段、辅修到期为止,在延长期内发生定检责任的燃轴事故时,仍由提前施修单位负责。
“70Km”,系指由列检作业站发出列车线路的出站(进路)信号机(无信号机时为警冲标)算起,至事故车辆前端停车地点止(脱轨时为脱轨地点)的距离。
由于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探测设备制造、检修质量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燃轴漏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发生的货车热切轴事故,同时列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或相关部门责任。
在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处理或摘甩燃轴车辆时,不列事故(客运列车中的客车车辆及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除外),但处理后应保证全区段不再燃轴。
滚动轴承的车辆发生燃轴时,其责任根据具体原因分析认定。
“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系指定检后从空车出厂(段)—装车—卸车的一个全过程。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燃轴、热切事故,可视具体情况列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35.“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发生折断耽误列车时,如不属漏检者,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
工务部门事先发现钢轨折损(包括道岔、连结配件)或胀轨,将列车扣在站内停车不超过1小时时,拦在区间停车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
36.“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人力能够事先预防进行整治的而未进行整治,使列车在区间或车站停车时,列工务部门责任事故。工务事先发现水害、塌方、落石将列车拦住停车,未造成机车、车辆破损或未脱轨,不列事故。遇有暴风雨雪,线路情况不明而采取措施拦停列车,查明情况后列车又继续运行时,不列事故。
37.“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不影响其他列车时,不列事故。
38.“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凡因信号、通信、无线列调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按下列规定,列有关单位的事故:
(1)电务维修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2)信号、通信设备维修不良造成故障耽误列车,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3)电务人员发现电务设备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止使用。应停止使用的设备,发生强行使用造成耽误列车时,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4)信号设备中分散安装的电子元器件及其组成的整机,未经测试或超越周期使用,发生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5)无法防止的雷害和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设备材质不良(如地下电缆断线,线圈内部断线等)而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其他事故。
(6)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安装使用时起,在工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耽误列车时,列该 生产厂责任;超过工厂保修期的,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39.“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由于路外供电临时停电,不列事故。
40.“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列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
41.“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机车乘务人员、运转车长、客运乘务人员,在列车开车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列车与否,均按本项论;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机车乘务员超劳耽误列车,按本项论。
42.在车站保留的车列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列行车事故。
43.“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技规》253条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
44.“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盲目中转信号或违反规定而直接发车。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司机、运转车长发觉,采取措施停车,未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或警冲标时,不列事故。司机按照信号的显示进入区间时,列车站责任事故。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列机务责任事故。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3.客车中途摘车2辆。4.机车大破1台。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二、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3.客车中途摘车2辆。4.机车大破1台。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3.客车中途摘车2辆。4.机车大破1台。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二、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行车中断满8小时。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一、繁忙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2.客车中途摘车1辆。3.机车中破1台。4.客车中破1辆。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二、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2.客车中途摘车1辆。3.机车中破1台。4.客车中破1辆。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2.客车中途摘车1辆。3.机车中破1台。4.客车中破1辆。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一、繁忙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二、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1.行车中断满6小时。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第四节 险性事故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1.列车冲突。2.列车脱轨。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第五节 一般事故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A类一般事故:A1.调车冲突。A2.调车脱轨。A3.挤道岔。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A7.列车分离。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A13.列车拉铁鞋开车。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B类一般事故: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1.划分原则1.1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1.2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1.3以专业性质分类。2.定义及适用范围2.1物体打击2.1.1定义: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2.1.2适用范围:由落下物、飞来物、崩块等引起的伤害。2.1.3举例: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2.2提升、车辆伤害2.2.1定义: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2.2.2适用范围:由机动车辆及斜井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升机械)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输设备,斜井提升机,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2.2.3举例: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2.3机械伤害2.3.1定义: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2.3.2适用范围: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2.3.3举例: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2.4起重伤害2.4.1定义: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2.4.2适用范围: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不含斜井提升机械)过程中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圆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笼,电梯等。2.4.3举例: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运过程中碾压等。2.5触电2.5.1定义: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2.5.2适用范围: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2.6淹溺2.6.1定义: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2.6.2适用范围: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2.7灼烫2.7.1定义: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2.7.2适用范围:烧灼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灼伤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烧伤、电烧伤。2.8火灾2.8.1定义: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2.8.2适用范围: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2.9高处坠落2.9.1定义: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2.9.2适用范围: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2.10坍塌2.10.1定义: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2.10.2适用范围: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2.10.3举例: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2.11冒顶片帮2.11.1定义: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2.11.2适用范围: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或支护作业中发生的大面积坍塌事故。2.12透水2.12.1定义: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2.12.2适用范围:适用于井巷、隧道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包括地面作业的水害。2.13爆破2.13.1定义: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2.13.2适用范围: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平整场地、拆除建筑物等进行爆破作业,因爆炸或土石飞溅造成的伤害事故。2.14火药爆炸2.14.1定义: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2.14.2适用范围: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在加工、配伍、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动、遇热、挤压摩擦、静电作用或处理不当等发生爆炸。2.15瓦斯煤尘爆炸2.15.1定义:瓦斯或煤尘混合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2.15.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矿山开采、隧道施工过程中,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瓦斯、煤尘积聚并爆炸。2.16其他爆炸2.16.1定义: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煤尘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2.16.2适用范围: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粉尘(不含煤尘)爆炸等。2.17煤与瓦斯突出2.17.1定义:煤或瓦斯从岩层中大量释放涌出,将人员掩埋或使人员缺氧窒息造成伤害的事故。2.17.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煤矿开采或高瓦斯隧道开挖。2.18中毒和窒息2.18.1定义: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2.18.2适用范围:煤气、油气、沥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化学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抢救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2.19其他伤害2.19.1定义: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2.19.2适用范围: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蹋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相关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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