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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反倾销的目的和意义? 反倾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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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反倾销的目的?~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倾销就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已低于正常价值得的价格向某一国进行出口。倾销不是随便就能裁定的,需要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正常价值一般就是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但是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于中国经常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比如印度。低于这个价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才可与认定为倾销。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倾销就是商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把商品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卖出,这样就可以抢夺市场。

  反倾销就是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利用多征收关税,或者收取反倾销税等,来保护自己商品。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反倾销的历史:

  倾销现象可以上溯到亚当·斯密(AdamSmith)所处的重商主义时代。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纽结”,以至到了今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

相关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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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胜答:本人就是从事外贸行业。要了解反倾销对我国外贸和企业的影响,必须先要了解倾销的意义,通俗的说倾销就是为了占据市场,以低于或远远低于该商品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他国出口该商品。各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品牌,产业,都会制订反倾销法律条文,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商贸协会等等组织都有相关条款禁止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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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胜答: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地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所以,一旦你所处的企业面临“被反侵销”、“被反补贴”,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准备好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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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8808099: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程胜答: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

14748808099: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程胜答: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

14748808099: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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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8808099:什麼是反倾销?
程胜答: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GATT关于倾销的定义具有国际法上的指导意义,因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规定与GATT大同小异。 从反倾销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来看,反倾销法由反倾销国际规范和反倾销国内规范组成。反倾销国际规范,如GATT有关反倾销方面的规定及其补充性规定,目前有效的主要包括GATT第6条和乌拉圭...

14748808099: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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