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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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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概述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安全质量承诺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我公司本工程的安全指标是无重大工伤死亡事故。
根据本工程情况,
制定如
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
.安全防护措施

1.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安全责任人制度,
项目经理陶健为施工安
全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
施工队设置兼职安全员,
班组设置安
全负责人,确保安全保证措施的层层落实,既有执行者,又有监督者。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坚持全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对上岗的工人进行班组、项目部、公司的三级安
全教育,
对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
不予上岗。
坚持每周一小时的安全学习制
度,努力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4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个部位工序施工前,均由安保部门、技术部门组织对
各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提出各个时期、
各个工序的安全技
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1.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要求做到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对在安全检查中
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彻底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坚决地进行停工整改。对
各类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制度,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理。

1.6
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明确安全责
任人,
现场要有安全负责人,
负责其现场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坚持对施工队
伍在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1.7
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注重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对施工安全生产所需的
各种安全设施,在资金上予以充分保证。

1.9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
等,均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1.10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安
全防护用品。

1.11
施工现场必须挂有安全宣传标语和标牌,
配备消防器材,
由专职安全员管理,
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1.12
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安全生产的宣传标语牌,以加强安全意识。

1.13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仓库、木材、油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加工场地,
包括需动火作业上下周围,
悬挂安全标志牌,
设置消防设备,
配备兼职消防人员,
以防止或控制火灾。

1.14
施工现场设消防栓,
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消防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
物料。

2
.文明施工措施

2.1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共创良好企业形象。

2.2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宣传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精神,增强文明施工

意识,自觉实施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3
为方便公众监督,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悬挂城监部门颁发的施工标牌,标明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许可证号、文明施工负责人、投诉电话
等。

2.4
为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范围的围蔽统一按文明施工管理的有
关要求执行,实行围蔽。现场办公室及工棚设施要合理、方便、整齐、划一,工
程一开工,文明施工的宣传标语要同步进场。

2.5
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6
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严格控制噪声。

2.7
现场施工人员一律要佩戴安全帽,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8
要随时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始终坚持监理工程师对任何过程
和部件的检查都是合理的,
工程技术人员要予以积极配合,
并虚心接受监理工程
师的指导。

2.9
施工料具、设备分类堆放整齐,作业场地清洁整齐,井然有序,作业完毕要
对现场进行清理;各种办公资料记录齐全,装订整齐,文整良好。

3
.治安管理措施

3.1
建立专门的保卫机构,统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

3.2
严格执行施工区出入制度,所有人员进入现场须佩带胸卡。

3.3
工作人员仅限工程指定施工区域活动,非经许可禁止进入与工程无关区域。

3.4
工作人员不得在工地酗酒或酒后进工地工作,不得带违禁品进入,以维护财
产和人员安全。

3.5
材料车辆进单位装卸完毕后,立即驶离现场,停放指定停车场。

3.6
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
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盗或破坏。

3.7
广泛展开法制宣传和“四防”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群众保卫工程建设和遵纪
守法的自觉性。

3.8
经常开展以防火、防爆、防盗为中心的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发现隐患及时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问题。

3.9
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设专人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法制、
规章制度教育后,
方可上岗工作。

4
.成品保护措施

4.1
成品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1
)成品保护的责任划分,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2
)制定成品保护的重点内容和成品保护的实施计划。

3
)分阶段制定成品保护措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4
)制定成品保护的检查制度、交叉施工管理制度、交接制度、考核制度、
奖罚责任制度等。

4.2
成品保护措施

1)
制定成品保护的检查制度、交叉施工管理制度、交接制度、考核制度、
奖罚制。

2)
项目经理部对所有入场分包队伍都要进行定期的成品保护意识的教育工
作,依据合同、规章制度、各项保护措施,使分包队伍认识到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是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从而保证自身的荣誉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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